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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

理事会介绍

组建方案以及各科研课题组负责人的具体意见。

(四)向馆长办公会提交我馆科研基金使用的具体意见。

(五)对馆内专业人员申报的重要研究课题的价值及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向馆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六)讨论审议全馆涉及文物保护的规划方案、重要展览方案,对其价值及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

(七)评估我馆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评选馆内优秀科研成果,评议并推荐优秀科研成果参与上级有关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各类评奖活动、学术交流及出版发行。

(八)对拟征集的文物、藏品、标本进行鉴定,对其价值与可行性进行评估,提出推荐意见

(九)审议重要学术报告、专著、文集的编纂与出版。

(十)组织或审议全馆性的科学报告会、讨论会及进行重要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等。

(十一)审查、评议全馆文博业务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专业人才。审查外聘专家任职资格,对本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及聘任提出评议意见。

(十二)协助本馆业务培训工作,并提供专业支持。

(十三)受馆长办公会委托向馆内外提供有关文博业务工作的咨询。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学术委员会下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6人,由馆长办公会任命。文物研究科是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本馆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享受馆长待遇。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能胜任并愿意担任学术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或不具备中级职称,但研究能力强、研究成果突出, 在国家级、省级文博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论文(含2篇),或文博科研成果获市级(含市级)以上奖励的同志可提出学术委员会任职申请,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可进入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我馆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涉及本条例第二条的事项时,须由全体学术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有关会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全年科研计划列出经费预算,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拨款;同时对各业务部门的经费,结合业务工作中提出的科研项目预算,应给以指导。

第八条  学术委员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抵制并排除不良学术风气等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影响,树立群众所信任拥护的形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私自泄露、传播,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学术委员资格。

第十条 每年12月,学术委员会主任向馆长办公会汇报年度工作情况。每年度进行对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的监督与考评,监督与考评由馆领导班子、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共同参与,以无记名评级方式进行。考评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如被考评人员所获“不合格”票数超过总票数的二分之一,即视为年度考评不合格。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因年度考评不合格、健康状况不佳、退休、离职和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继续任职,由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宣布其卸任或免职,因其卸任或免职产生的空缺,由学术委员会提名,馆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增补人选。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馆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泸州市博物馆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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